周永康
2015年6月11日,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、滥用职权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,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;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;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三罪并罚,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。周永康当庭表示,服从法庭判决,不上诉;进入司法调查以来,办案机关依法办案、文明执法,讲事实、讲道理,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,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,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,再次表示认罪悔罪。
违法罪名及处罚编辑本段
被告人周永康犯受贿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;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;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。
违法所得编辑本段
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,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、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,宣读、出示相关证人证言、书证、物证照片、鉴定意见等,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吴兵、丁雪峰、温青山、周灏、蒋洁敏谋取利益,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.11万元的财物,周滨、贾晓晔收受吴兵、丁雪峰、温青山、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.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,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.29772113亿元;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,宣读、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、司法检验报告等,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,要求蒋洁敏、李春城为周滨、周锋、周元青、何燕、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,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.36亿余元,造成经济损失14.86亿余元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;通过出示、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、曹永正证言、搜查笔录等,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,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、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。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、没有异议。
落马时间编辑本段
2014年7月29日
落马时职位编辑本段
中央政治局常委(至2012年11月)
国务委员、国务院党组成员(至2008年3月)
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(至2012年11月)
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
公务员级别编辑本段
国家级副职
判决书编辑本段
暂无原文
个人简历编辑本段
周永康,男,汉族,1942年12月生,江苏无锡人,1964年11月
加入中国共产党,1966年9月参加工作,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
理勘探专业毕业,大学学历,教授级高级工程师,总警监。
1961-1966年,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
1966-1967年,留校待分配
1967-1970年,大庆油田六七三厂地质队实习员、技术员
1970-1973年,辽河石油会战指挥部地质团区域室技术员、党支部书记、大队长
1973-1976年,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处处长
1976-1979年,辽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
1979-1983年,辽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兼钻井指挥部党委书记、物探指挥部党委书记兼指挥
1983-1985年,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、党委副书记,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、市长
1985-1988年,石油工业部副部长、党组成员
1988-1996年,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、党组副书记(其间:1989-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指挥、临时党委书记;1989-1990年兼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、局长和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)
1996-1998年,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、党组书记
1998-1999年,国土资源部部长、党组书记
1999-2002年,四川省委书记
2002-2003年,中央政治局委员、中央书记处书记,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,公安部部长、党委书记
2003-2007年,中央政治局委员、中央书记处书记,国务委员、国务院党组成员,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,公安部部长(2007.10.2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)、党委书记
2007-201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(至2012年11月),国务委员、国务院党组成员(至2008年3月),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(至2012年11月),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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